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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就医凭证的医凭知识,其中也会对就医凭证类型03进行解释,证医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凭证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类型现在开始吧!医凭
新版生育就医凭证纸张为A5,大小148*210mm,凭证纸张底色为淡绿色,类型有暗底花纹。医凭生育就医凭证正面印有广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证医就医须知和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制等内容,凭证背面有条形码(含编号)、类型参保人个人基本信息和选定就医医疗机构信息等内容。医凭
注意事项
(一)10月9日后(含当日)和医保新系统上线前停办中心端业务时申请办理生育就医确认的证医,统一使用新版生育就医凭证,凭证原已办理的生育就医凭证继续使用,有效期至生育医疗终结期结束。
(二)生育就医凭证是参保人在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和记账的凭证,参保人就医时须主动向医疗机构出示此证,医疗机构应认真核对人、证信息,确认信息一致方能予以记账。
(三)医疗机构申报月度生育医疗费用时,有住院医疗费用的,同时附上参保人出院小结并盖章确认。
广州发放生育保险就医凭证
办理条件
1、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的基本条件即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一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同时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2、申请人于施行人流、引产手术前或怀孕满16周后进行产前检查、分娩前填写《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审核加具意见并盖单位工作公章。
办理程序
1.单位经办人(参保人)备齐所需资料,到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2.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验证材料后,即时审批及发放生育保险就医凭证;
3.单位经办人(参保人)确认生育保险就医凭证信息无误后,在《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签字确认。
所需材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需具同意生育意见并盖公章),属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凭已向现居住地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申报备案后的计生证明材料;
2.《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或医院诊断怀孕周数及预产期的证明的原件;
3.小一寸近期照片1张;
4.《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须盖单位公章)一式一份,异地分娩者一式三份。
适用范围
(1)怀孕不到16周,符合领取《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以下简称《就医凭证》)条件的参保女职工,因突然流产就医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的生育医疗费用。
(2)经单位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在境内异地分娩的参保女职工在外地选定的医疗机构产前检查(怀孕16周后)和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3)已领取《就医凭证》的生育女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非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因产科原因急诊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的生育医疗费用。
(4)参保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出现产科疾病,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不受此限)就医,经产科副主任(或以上)医师诊断属产科并发症的,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5)参保职工按计划分娩后,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行计划生育手术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其他符合生育保险政策的医疗费用。
广州生育保险就医凭证如何办理,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广州生育保险就医凭证办理条件说明
1、累计缴费满一年以上,并且继续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3、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相关资料符合要求后予以办理;
4、属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需先到现居住地的街(镇)计生办备案;
5、申请人于施行人流、引产手术前或怀孕满16周后,进行产前检查、分娩前填写《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审核加具意见并盖单位工作公章。
二、广州生育保险就医凭证办理必备材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需提供在现居住地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备案后的计生证明材料;
2、《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或医院诊断怀孕周数及预产期的证明;
3、 一寸近期照片1张;
4、《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
三、广州生育保险就医凭证办理流程说明
1、单位经办人/代办人备齐所需资料,到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各分局服务窗口办理;
2、单位经办人/代办人确认信息无误后,在《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签字确认;
3、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各分局服务窗口验证材料后,即时审批。
延伸阅读:广州生育保险的申请资料需要哪些
基本资料说明:
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
2、《计划生育服务证》;
3、广州市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证明;
4、其它相关凭证。
视情况不同,提供以下相关凭证:
1、难产、顺产:《出生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医院诊断证明书;
2、产妇或婴儿死亡:《死亡报告书》、医院诊断证明书;
3、流产:医院诊断证明书;
4、男配偶假期工资:《出生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院诊断证明或病假建议、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手术证明(施行复通术者)。
法律分析:就医凭证是参保人在选定医院就医和记账的凭证,就医时请主动出示凭证,可以分为实体就医凭证和虚拟就医凭证。1、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在本市医保制度建立初期就是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就医凭证之一。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以蓝底白玉兰花图案为卡反面,磁条及参保人主要信息为卡正面。2、再来说说社会保障卡,目前使用的新版社会保障卡采用国家第三代社保卡技术规范,具有身份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就医结算、缴费和待遇领取等社会保障应用功能,以及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应用功能。社会保障卡蓝底国徽图案为卡反面,芯片、银联标识、参保人主要信息为卡正面。3、最后说说医保电子凭证,由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统一生成,适用于医保各项业务。具有方便快捷、应用丰富、安全可靠、全国统一等特点。医保电子凭证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申领,也可经由本市19个医保电子凭证应用第三方渠道应用程序申请和激活。常见申领途径主要有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随申办APP、支付宝、微信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1,生育妇女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医院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黄色或粉红色单子)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结婚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生育妇女本人的活期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复印件
5,社保中心领取并填写《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6,在外省市生育的妇女必须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生产情况及《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生产情况证明应有顺产,难产的相关信息,盖对外行政公章有效)
7,非本市户籍生育妇女,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允许生育证明,签发日期必须早于分娩日期;或户籍所在地的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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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为做好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工作,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7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照《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
二、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管理
(一)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资金的计入。外来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其中,2011年度至2014年度,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计入标准按照每月30元执行;个人缴费与计入标准的差额部分,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每月按规定的计入标准,向外来从业人员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计入资金。计入的资金,可根据上一月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的变更情况进行清算,少计入的予以补足,多计入的予以扣除。
在用人单位和外来从业人员补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后,由市医保中心按照规定的计入标准,向外来从业人员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补计资金。
(二)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可根据《通知》的规定,使用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资金支付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以及至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
(三)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注销。外来从业人员死亡或者在职时出国(出境)定居的,其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予以注销。
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注销后,由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医保中心)对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剩余资金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资金以现金形式发还个人。
(四)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转移。外来从业人员劳动关系由本市转移至外省市的,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转移,按照《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0]69号)的规定办理。
(五)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建立和启用、资金的停止计入和恢复计入以及计息等。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医保[2000]47号)的规定执行。
三、医疗保险待遇
(一)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保的次月起,外来从业人员可享受住院和急诊观察室医疗待遇,以及使用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资金。
(二)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待遇
外来从业人员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来从业人员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5%;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个人自负。
(三)外来从业人员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家庭病床医疗待遇,以及各类医保减负待遇。
(四)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外来从业人员,未缴费或者未足额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外来从业人员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次月起恢复医疗保险待遇,停止待遇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四、支付管理
外来从业人员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支付标准等,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外来从业人员就医凭证
(一)外来从业人员使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以下简称医保卡)作为就医凭证,暂不使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
(二)医保卡的日常发放,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医保中心负责。区县医保中心通过用人单位向外来从业人员发放医保卡。
(三)医保卡损坏、遗失后报损、报失手续的办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医疗费用的零星报销
外来从业人员在外省市工作期间,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因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外来从业人员个人垫付,事后可凭有关资料向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报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七、其他
(一)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年度和医疗费用的结算管理等,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原《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内的日常医药费补贴资金,继续按照《关于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日常医药费补贴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2005]12号)的规定使用。
(三)本细则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实施之日起5年
补充:住院费起报点是1500元,超过的可以报85%,超过28万.可以报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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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确认凭证是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人员,需要就医时,由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就医确认凭证》。
一、以生育为例:
1、由个人填写《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表》,选择产检及分娩定点医疗机构并由单位盖章;
2、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上述相关材料;
3、资料备齐的,经办人予以核准确认;资料不齐的,申办人需备齐资料;
4、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就医确认凭证》。
备注: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无需申领就医确认凭证。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二条: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者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居住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本人应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或同级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填报《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并经过业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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